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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2022年版)

2022年3月)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章程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的内容。请您通过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提供的各渠道“借记卡”页面点击勾选或确认“同意《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即表示您知悉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全部内容及本章程的各项业务规则。在接受本章程前,请您认真阅读本章程的全部内容,如您对本章程有任何疑问,请您咨询开卡网点或联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343。以便我们为您解释和说明。如果您不同意本章程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本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借记卡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银行卡,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银行卡,需遵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网络支付投资理财和代理收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且不可透支的人民币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发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行借记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本行借记卡系列下的各类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二章  借记卡分类、功能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借记卡按资信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载体材料不同分为磁条借记卡、芯片(IC)借记卡。

芯片(IC)借记卡按是否带有磁条,分为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的复合卡,和仅有芯片的IC卡。

第五条  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户、Ⅱ类户和III类户。2016年12月1日起,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境内全部分支机构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借记卡。同一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如之前已持有4张(含)以上借记卡,则不得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电子卡(II、III类账户)、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第六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特约商户消费结算,在发卡银行网点、自助柜员机(自助机具)、电子银行等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存取款、转账汇款和投资理财等业务,也可在卡面上标识发卡银行所加入银行卡组织的特约商户、自助柜员机(自助机具)或者指定营业柜台使用。

第三章  发行对象与申领手续

第七条 发行对象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向本行申领借记卡。16周岁(含)以下公民申领借记卡,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监护人代理办理。

第八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卡条件的个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借记卡采用实名制,申领借记卡须仔细阅读本章程,并通过签字等有效方式确认同意遵守,发卡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

第四章  账户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借记账户,但不再为持卡人设立新的电子现金账户

第十条  持卡人在收到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条上按照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样式签名。代理人开立的银行卡需持卡人本人到柜面激活。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不得将包含但不限于卡号与有效期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交易凭证以及相关密码、验证码等验证信息泄露或者提供给他人。借记卡必须凭密码使用。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操作,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被收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涉及债务纠纷时,需承担连带清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借记卡的客户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借记卡的客户,5年内暂停其借记卡账户非柜面业务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借记卡。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客户办理新开借记卡的,需增加提供辅助开户证明材料,说明正当开户理由。人民银行将上述客户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紧急情况下,持卡人本人或代理申请人通过柜台、非柜面渠道办理口头挂失业务的,口头挂失将自挂失受理之日(含)起五天后自动失效。客户须在口头挂失失效前,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代理人持有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到行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正式挂失后,持卡人可约定办理补发新卡、挂失销户、挂失解挂等后续业务,上述业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行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芯片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可办理挂失手续,因不能挂失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磁条借记卡为长期有效,芯片借记卡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持芯片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网点及时办理换领手续。不论卡片是否无效,持卡人使用借记卡所发生的债务关系不变。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须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纯电子现金卡只需持卡片即可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只更换其他种类借记卡,不再更换电子现金卡)。如持卡人因卡片芯片损坏,电子现金余额以脱机消费清算后根据发卡银行系统记载的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监护人负责。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销卡手续。借记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先办理书面挂失才能办理销户。

第十八条 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卡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第十九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发卡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水波纹”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银行官网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网点、手机银行、客服电话95343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五章  计息与收费

第二十条  本行借记卡内借记账户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发卡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特约单位消费时无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其他交易收费遵守本行或他行、行业、国际组织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本行借记卡所发生的各种收费款项详见本行网站http://www.mintaibank.com银行卡业务收费标准公布。

第六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对于持卡人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存在损害发卡银行利益行为等。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第二十七条  借记卡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方式了解其卡账户的账务变化情况。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二十九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者存在损害发卡银行利益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借记账户进行止付或限制部功能。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用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持卡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发卡银行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损毁、披露或提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持卡人及其担保人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向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收集其金融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卡号、交易日期时间、交易币种、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渠道等),用于支付结算等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提供其金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号到期日、联系地址(包括户籍地址、当前地址)、职业、联系电话等)、账户信息(账号、户名、开户日期、开户行等)、金融交易信息(交易卡号、交易日期时间、交易币种、交易金额、交易类型等)及其他相关信息,用于信息报送等目的。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协议或出于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目的的需要,持卡人授权同意发卡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收集、存储、使用等处理持卡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个人信息。

持卡人本人授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姓名、性别、面部/指纹/声纹等生物特征、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借记卡卡号、已上传照片等。

持卡人本人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资金清算、账务核算、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需要。

发卡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持卡人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持卡人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持卡人信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采取加密储存与传输等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安全,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持卡人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持卡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持卡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三十四条  因地震、火灾、水灾、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非发卡银行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  借记卡内相关业务或功能服务存续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或监管规定发生调整导致发卡银行无法为客户提供借记卡内相关业务或功能服务,发卡银行有权单方面终止而无需征得客户书面同意。具体以发卡银行官网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客户在使用借记卡过程中产生相关问题,可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或营业网点咨询。发卡银行客户投诉电话:95343。因本章程而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卡银行各分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该提前公示,如果涉及业务变化、利率及收费标准的变更等,发卡银行将提前30天通过网站(http://www.mintaibank.com)公告,持卡人在公告期间无异议的,修改后的条款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解释,自2022年69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