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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单位结算卡章程

  (2020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单位结算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本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单位结算卡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面向单位客户签发的具备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现金存取、消费等功能,且不可透支的支付结算工具。单位结算卡与其对应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结算账户”)相关联,以芯片卡为介质。

  第三条 发卡机构、单位结算卡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行单位结算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申领手续

  第四条 正常状态的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均可申请配发单位结算卡。

  第五条 单位申请配发单位结算卡,应至其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行提交申请及各项资料。经开户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开卡条件的单位配发单位结算卡。

  第六条 单位申请开通单位结算卡业务需与我行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单位结算卡服务协议》,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确认遵守本章程相关规定。

  第三章 单位结算卡的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 单位结算卡遵循中国银联标准,具有跨行结算与消费功能,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包括:单位结算卡开卡、卡激活、变更持卡人、卡挂失/解挂、换卡、卡密码重置、卡密码修改、查询、现金存款、现金取款、转账、消费、销卡等。

  第八条 单位结算卡默认在我行范围内通存通兑,业务办理渠道包括:我行各营业网点柜面、智能柜员机、大额现金高速存取款一体机、ATM机、POS机,且仅限在中国境内使用。

  第九条 每张单位结算卡需指定一名持卡人。持卡人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书面指定,有权代表单位持有并使用单位结算卡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支付、查询、消费等业务。

  第十条 单位结算卡的支取方式为凭密码,使用单位结算卡办理的查询、取现、转账等交易不再校验其关联单位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支付密码。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单位结算卡卡片,不得将包含但不限于卡号、单位身份信息、交易凭证以及相关密码、验证码等信息泄露或者提供给他人。凡使用密码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操作,因持卡人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不慎泄露密码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须由关联单位结算账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至开户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如遗忘密码,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任意营业机构申请办理密码重置。紧急情况下,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或我行客服电话95343申请口头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营业机构受理挂失后,系统自动对挂失卡止付。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如单位结算卡挂失后,在换卡前找回原卡片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挂失机构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十三条 单位结算卡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为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可支取现金的单位结算账户,支取现金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结算卡具有POS机等终端消费支付功能,发卡机构遵循审慎原则,通过设置交易限额、受理商户类别和受理机具类型等措施加强消费支付功能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结算卡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发生止付、中止账户业务、转不动户、冻结等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同步影响单位结算卡的支付结算相关功能。单位结算卡不支持止付、质押、开立存款证明等特殊业务。有权机关对单位结算卡发起查询的,可反馈单位结算卡及关联单位结算账户信息。有权机关对单位结算卡发起冻结、扣划的,直接对关联单位结算账户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结算卡因损毁或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开户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七条 单位结算卡销卡需向开户网点提交申请。单位结算卡关联单位结算账户申请销户的,须在销户前先办理单位结算卡销卡。

  第四章 计息与收费

  第十八条 单位结算卡仅作为支付结算工具,不单独计付利息。

  第十九条 单位结算卡开卡、挂失、补卡、换卡等相关业务收费按我行借记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单位结算卡办理的其他业务收费按我行官网(www.mintaibank.com)对外公示的单位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单位结算卡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如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的,须及时向发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因信息资料变更而引起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保护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单位结算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单位结算卡;冒用单位结算卡;其他损害发卡机构利益的行为等。

  第二十二条 指定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和买卖单位结算卡,不得利用单位结算卡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活动。为保障单位结算账户资金安全,发卡机构在发现单位结算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者存在损害发卡机构利益等风险时,有权采取停用单位结算卡等控制措施。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存在不遵守本章程、单位结算卡服务协议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机构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单位结算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及关联单位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我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单位结算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将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我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客户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单位结算卡持卡人个人及单位的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客户遭受损失的风险,发卡机构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损毁、披露或提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持卡单位同意发卡机构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持卡人及单位的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

  (一)为开展单位结算卡及其相关业务和提供单位结算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发卡机构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

  (二)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发卡机构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

  (三)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持卡人推荐或营销发卡机构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发卡机构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持卡单位不愿意接受的除外。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持卡人授权发卡机构披露的以外,发卡机构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提前公示,如涉及业务变化、收费标准变更等,我行将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www.mintaibank.com)公告,客户在公告期间无异议的,修改后的条款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解释,一经公布即为有效,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