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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和细则

  申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灵活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灵活分期”)前请仔细阅读本条款和细则,持卡人应确保自己对本条款和细则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如我行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办理灵活分期,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一、业务定义

  灵活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名下信用卡账户已发生的但未出账单前的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

  (一)申请条件

  1. 灵活分期仅限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信用卡主卡(包括续卡、换卡等)持卡人办理。

  2. 持卡人单笔消费金额达人民币500元或以上,预借现金人民币1000元或以上,持卡人可在交易入账后至账单日前一天之间,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请灵活分期。

  (1)致电我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21。

  (2)发送我行指定短信内容至1069000796521。

  (3)其他我行对外公告的办理渠道。

  (二)费率

  我行为申请灵活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等多种期数选择。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灵活分期时我行网站公告为准。我行有权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调整相关手续费率。

  (三)不能办理灵活分期的交易

  1.依照适用的信用卡章程或领用合约的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如年费、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罚息、换卡费、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分期交易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3.已出账单的各项交易;

  4.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四)约定条款

  1.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办理灵活分期,视同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灵活分期申请事项。

  2.每期还款本金按持卡人申请并经我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和分期期数计算,按每月为一期,平均摊还,精确到分,尾数计入最后一期,每期还款本金逐月在账单日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灵活分期手续费提供分期收取和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且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1)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我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每期手续费率,按月收取,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分期。

  2)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手续费=经我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一次性手续费率,一次性手续费总额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

  3.申请灵活分期的交易必须真实有效,同一笔交易只能申请一次灵活分期业务。

  4.灵活分期一经申请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单笔交易金额只能全额转分期,持卡人不可选择将单笔交易的部分金额转分期。对已经进行分期付款的交易,将无法对各期分期金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5.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申请办理的灵活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有效。

  6.通过手机短信申请灵活分期时,输入金额需精确至分,即包括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申请金额输入不准确将可能导致分期申请失败或申请金额错误;若持卡人同一张卡片下有多笔金额相同的交易均满足灵活分期申请条件,编辑并回复相应短信后将自动为本账期内交易时间最晚的一笔交易申请灵活分期。

  7.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灵活分期,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8.持卡人成功申请灵活分期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及应支付手续费,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及手续费。

  9.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所有应还款项时,当期灵活分期应还本金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灵活分期应还本金从当  期账单日起按该卡种相关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利息。灵活分期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相关领用合约规定支付滞纳金或罚息。

  10.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欠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分期剩余的本金或手续费等部分。

  11.持卡人可申请提前归还分期剩余欠款,申请核准后,剩余待摊本金和手续费等将一次性提前入账,持卡人应按照当期账单列示款项进行还款。原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提前还款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12.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需首先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还部分金额,再申请注销。若持卡人卡片即将到期,持卡人有未清偿的分期欠款时,我行视同持卡人认可自动续卡。

  13.持卡人的指定信用卡账户若在分期存续期间由于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变为状态不正常,或发生其他我行认为其债务履行能力或其他信用程度降低,或存在账户非法、违反监管规定或我行相关规定不当使用等情况时,我行可立即取消持卡人的分期业务,并停止对相关交易提供分期服务且该账户下的所有分期还款计划将于发生上述情况之时视为全部即时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14.卡片到期续卡、挂失、补卡、换卡等情况均不影响灵活分期的延续,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全部清偿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15.灵活分期的每期应还金额和手续费不参加我行信用卡的积分计划。

  16.灵活分期申请是否通过,以我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17.我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我行与持卡人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我行的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我行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分期服务。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服务的,视为接受我行的相关调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我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滞纳金。

  18.本业务条款及细则及其未尽事宜,接受相关信用卡的章程与领用合约等文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