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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发挥金融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作用,我行将于20239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8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10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108日(含当日)至20225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5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5.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5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5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变更合同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一)我行主动批量调整

  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9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范围及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行。

  (二)客户主动申请

  1.对于以下情形,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客户可于2023925日起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前符合当地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证明材料,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具体所需材料请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1)“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2)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的存量房贷。

  4)当前执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

  2.20231022日(含当日)前客户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10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1022日后,对于前期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仍可向我行提出利率调整申请。我行将逐笔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新贷款利率于当日起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温馨提示

  (一)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批量利率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客户手机设置、运营商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二)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调整安排有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调整。批量调整后,如客户存在异议,可于调整日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取消调整。

  (三)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四)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原贷款服务机构或拨打95343客服热线。

  特此公告。

  感谢您对我行一如既往的理解与支持!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