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公司业务 > 结算业务 > 银行询证函
银行询证函

一、产品说明

银行询证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下称“我行”)发出的,用以验证该单位在我行的对公业务以及出资情况等事项是否真实、完整的询证性书面文件。

二、产品特点

满足单位客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我行已开办的各种业务情况的询证需求。

三、业务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函证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 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银行询证函包括以下内容: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注销账户、委托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托收、信用证、外汇买卖合约、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托管、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归集等对公业务以及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函证范围为“被函证单位”在我行全行范围内开展的所有业务。

四、询证函类型

  根据申请渠道的不同,分为纸质询证函和电子询证函。

五、纸质询证函

(一)申请条件

1.我行单位客户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对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不作受理。

2.纸质“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函证通知》、《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需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及《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所列第1-14项及附表格式不可修改(如增加字段或删除字段)。

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业务询证,我行可对询证账户的资金到位情况提供“验资业务询证函”回函。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验资业务询证的,需提供函证、工商部门核准通知书(或者其他上级机构的批文)、缴款单及能体现公司股东缴款明细的文件或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书。若工商部门核准通知书上已列明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可不出具章程。

4.银行询证函需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预留印鉴。如“银行询证函”为多联次的,应由客户加盖骑缝章,骑缝章为客户预留银行印鉴(整套预留印鉴)或公章。对于被审计单位已销户等无法加盖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情况,为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被审计单位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

5. 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同一客户(即客户号相同且账户名称相同)但询证的“函证基准日”涉及多个的,需分别申请并提交银行询证函。对不同客户号的客户询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需按各客户号分别提交银行询证函。

6. 银行询证函中的“询证函抬头”(即函证收件人)请填写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或“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纸质函证受理方式

支持邮寄和现场两种受理方式。

(三)纸质函证受理部门

单位客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我行办理函证业务,我行纸质银行询证函的受理部门为账户所在地的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或分行营业部。会计师事务所请根据账户开户所在分行邮寄相关资料。各分行营业部的地址见我行官方网站“网点查询”。各分行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级分行

受理部门

邮寄地址

联系方式(一)

联系方式(二)

台州分行(含总行营业部)

分行运营管理部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168号103室

0576-86109958

0576-86109985

舟山分行

分行运营管理部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18号

0580-2089311

0580-2089310

杭州分行

分行营业部

/

0571-87209636

0571-87209663

成都分行

分行营业部

/

028-86511629

028-86514160

宁波分行

分行营业部

/

0574-82807023

0574-82807031

上海分行

分行营业部

/

021-34760310

021-34760358

金华分行(含义乌分行)

金华分行营业部

/

0579-82369889

0579-82369808

嘉兴分行

分行营业部

/

0573-82728108

0573-82728100

绍兴分行

分行营业部

/

0575-89180691

0575-89180691

温州分行

分行营业部

/

0577-88033520

0577-88033503

衢州分行

分行营业部

/

0570-2296628

0570-2296655

丽水分行

分行营业部

/

0578-2021898

0578-2021881

湖州分行

分行营业部

/

0572-2206690

0572-2206692

六、电子询证函

(一)申请渠道

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我行发起电子函证申请。

(二)授权和缴费

被审计单位通过我行电子银行进行授权确认和缴费。

(三)其他

1. 电子询证函业务在被审计单位未授权确认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撤销;若被审计单位已授权同意的,无法申请撤销。

2. 电子询证函仅支持询证一个“函证基准日”的业务信息,若要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的,应分别询证。

3. 我行支持受理《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两种格式的函证。

七、回函管理

1.函证业务回函及邮寄由我行运营管理部后台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回函文件上加盖的印章为我行询证函业务专用电子章。

2.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函证通知》的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回函方式和联系人信息。

纸质询证函回函件采用邮寄送达。若会计师事务所约定来人自取的,指定经办人需与询证函列示的联系人保持一致,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介绍信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至我行运营管理部后台处理中心领取回函。

电子询证函回函件由我行通过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发送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需按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规定时限及时下载,若超期无法下载,我行不再另行提供。

3.对于未满足《函证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自我行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起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材料的,或客户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划函证手续费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操作指引》要求协助客户缴纳函证手续费的,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4. 因企业账户注销或其他原因无法从授权账户扣划函证手续费,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合我行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缴纳函证手续费。

5. 我行将按监管要求核实函证回函地址,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更新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6. 如不满足上述要求,我行将做退函处理。存在其他无法受理的情形(如我行无法核实被询证单位签章等情形),经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我行将对函证做退函处理。

7. 我行回函时效为企业授权并缴费通过后T+10个工作日。

八、回函部门

回函部门

联系电话

总行运营管理部后台处理中心

0576- 86109716

温馨提示:

1. 收费标准: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按照官方网站公布的《服务价格价目表》执行。

2. 服务咨询:对于我行函证业务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343或向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咨询或反馈。投诉建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