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民泰微贷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微贷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微贷卡(以下简称微贷卡)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借记金融IC卡。

  第三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行微贷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特定规定外还需遵守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民泰借记卡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微贷卡的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微贷卡金融功能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自助循环贷款等功能,但不支持电子现金功能以及部分理财功能。其中自助循环功能是指在合同规定的额度有效期和最高借款额度内,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用卡渠道实现循环贷款、还款、查询等功能。

  第五条 自助循环贷款功能实现方式。

  (一)自动触放贷款。发卡机构事先为借款人核定最高借款额度和授信期限等要素,使借款人可在最高借款额度有效期内,以微贷卡为载体,自助发起借记交易指令。借记交易首先支取微贷卡内活期存款余额,若卡内活期存款余额不足支取,借记交易将自动触发放贷交易,自动触放贷款单笔借据金额不得小于1000元。

  (二)自动归还贷款。若微贷卡项下存在贷款余额、费用、利息等欠款,借款人资金存入微贷卡,系统将自动扣除卡内资金进行还款,还款金额下限为1元,剩余的金额作为存款余额留存在卡内。

  (三)循环使用最高借款额度。最高借款额度有效期内,持卡人若归还已使用的最高借款额度,则最高借款额度实时恢复,并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 微贷卡可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有渠道,或银联柜面通网点等第三方机构柜面渠道,以及境内、外(包括港澳台)使用,其中预授权交易不支持触发卡内自助循环贷款。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认同并遵守《浙江民泰商业银行金融IC卡章程》和本章程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可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申领微贷卡。

  第八条 申领微贷卡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九条 申请人申领微贷卡时,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条 同一客户只能绑定一张微贷卡自助循环贷款合同,且申领不允许他人代理。

  第十一条 微贷卡持卡人申请开通自助循环贷款功能,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微贷卡持卡人开通自助循环贷款后,自助循环贷款额度的使用在最高借款额度有效期内无需再重新进行审批。自助循环贷款最高借款额度及期限以持卡人与我行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微贷卡在境外发生取现或消费时,交易金额为当地货币,本行直接以当天央行实时货币兑换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进行记账,还款时直接以人民币还款。

  第十四条 微贷通卡内发生多笔贷款的,借款人存入资金按照贷款到期日先后顺序进行还款,到期日在前的先还。

  第十五条 微贷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自助循环款额的,贷款会产生逾期,系统会自动冻结微贷卡的触发贷款功能导致无法触发放贷,发卡机构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约定的比例收取罚息。

  第十六条 持卡人因微贷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微贷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微贷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使用账户密码。除持卡人和本机构协议另有约定外,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密码遗忘可向发卡机构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到期后进行密码重置。除非发卡机构有过错的,否则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微贷卡处于挂失、冻结(预授权产生的部冻除外)、不动户、限额、止付、逾期、换卡以及销户等异常状态时,将无法进行放贷。

  第二十条 微贷卡设有卡片效期,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但不论卡片是否失效,持卡人使用微贷卡所发生的债务关系不变。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微贷卡时,应先结清贷款、终止原借款合同以及其它相关业务,并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将卡片退回发卡机构。

  第五章 计息与收费

  第二十二条 微贷卡借记账户内的存款按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存款利息税。

  第二十三条 微贷卡自助循环贷款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计付利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计付,当天还款需要收息。

  第二十四条 微贷卡持卡人在特约单位或商户消费时,交易收费按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微贷卡所发生的各种收费款项和服务功能详见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网站http://www.mintaibank.com银行卡业务收费标准及服务功能公布。

  第六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微贷卡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方式了解其卡账户的账务变化情况。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因统计、会计核算处理等其它情况的需要,发卡机构有权在特定日期单方面暂时关闭或终止自助循环贷款交易的功能。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机构在发现持卡人的微贷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相关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机构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微贷卡。

  第三十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 微贷卡持卡人已与发卡机构签订自助贷款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卡机构在及时通知持卡人的前提下,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调减、暂停直至取消持卡人的贷款额度。

  (一)持卡人的收入、经营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对持卡人还款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或抵(质)押物的价值发生明显减少等,且持卡人未能及时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

  (三)持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四)持卡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信息,危害发卡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

  (五)其他违约行为或发卡机构认为可能损害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微贷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微贷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自助循环款额的,贷款会产生逾期,将按贷款合同有关规定依法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民泰金融IC卡章程》及相关政策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制定、修改、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如果金融IC卡或微贷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将提前三个月通过网站公告,持卡人在公告期间无无异议的,修改后的条款对双方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