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泰金融IC卡章程

  (2014年4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民泰商业银行金融IC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金融IC卡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面向个人客户签发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标准,带有IC芯片的银行卡。

  第三条 发卡机构、民泰金融IC卡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民泰金融IC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金融IC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金融IC卡分类。

  (一)按卡片介质分为单一金融IC卡及复合金融IC卡。

  (二)按卡片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非接触式。

  (三)按卡内账户类型分为带主账户的金融IC卡和纯电子现金卡。

  (四)按IC卡嵌入载体和展现形式的不同分为标准IC卡和异型IC卡。

  (五)按卡种分为银通借记卡、纯电子现金卡、民捷卡、市民卡等产品。

  第五条 带主账户的金融IC卡可在境内、外(包括港澳台)使用,在发卡机构柜面、加入“银联柜面通”业务的营业网点、有“银联”标识的ATM上具有取款、查询、转账结算等功能,在有“银联”标识的POS上具有消费、预授权、查询等功能。

  第六条 纯电子现金卡可在发卡机构柜面具有查询、圈存功能,在有银联“UPcash”标识的POS上具有小额脱机消费、查询、圈存等功能。但不提供提取现金、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金融IC卡的发行对象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申领带主账户的金融IC卡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纯电子现金卡不记名。

  第八条 申请人申领带主账户的金融IC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签订卡片领用合约。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卡片领用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可直接向发卡银行网点申请纯电子现金卡。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条 金融IC卡一经开户,带主账户的金融IC卡卡内同时分设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纯电子现金卡只有电子现金账户。借记账户即具有人民币的活期储蓄账户功能,起存金额1元,账户的交易管理与民泰借记卡一致。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日常小额支付服务,单卡零余额开户,批量起存金额1元。

  第十一条 电子现金账户最高余额和单笔最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余额的判断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第十二条 金融IC卡借记账户不设有效期,加入市民卡服务中心的金融IC卡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电子现金账户有效期以密钥有效期为准。卡片过期即失效,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但不论卡片是否失效,持卡人使用金融IC卡所发生的债务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金融IC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如持卡人因金融IC卡芯片损坏,电子现金余额以脱机消费清算后根据发卡银行系统记载的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金融IC卡时,带主账户的金融IC卡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当带主账户的金融IC卡持卡人卡片丢失申请销卡时,发卡银行不退还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纯电子现金卡不允许销卡,由指定商户代为收回。

  第十五条 带主账户的金融IC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借记账户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如密码遗忘可向发卡银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到期后进行密码重置。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金融IC卡电子钱包交易不使用密码。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金融IC卡卡片,如带主账户的金融IC卡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借记账户挂失。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纯电子现金卡不允许挂失。

  第五章 计息与收费

  第十七条 金融IC卡借记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发卡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发卡机构申领纯电子现金卡须缴纳押金,与借记账户绑定的电子现金账户无需缴纳押金。押金不可退还,只能在消费时抵用,抵用后由消费的商户收回。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特约单位消费时无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其他交易收费遵守本行或他行、行业、国际组织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民泰金融IC卡所发生的各种收费款项详见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网站http://www.mintaibank.com银行卡业务收费标准公布。

  第六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第二十二条 金融IC卡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方式了解其卡账户的账务变化情况。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金融IC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借记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用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金融IC卡。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金融IC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制定、修改、解释,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如果金融IC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将提前三个月通过网站公告,持卡人在公告期间无异议的,修改后的条款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按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反洗钱规定,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